公告監管
指政府監管部門對保險企業的資金運用不作直接監督,只規定各保險人必須依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資金運用的結果呈報政府的主管機關并予以公告,至于保險資金的具體運用,都由保險人自我管理,政府不對其過多干預。
公告監管的內容包括:公告財務報表、最低資本金與保證金規定、償付能力邊際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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