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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大綱
法學院研究生加試民法總論考試大綱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的定義和詞源。
形式意義的民法與實質意義的民法的區分。
民法的調整對象的含義。
平等主體、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的含義。
屬于民法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范圍。
民法作為私法、權利法、實體法與市場經濟基本法的本質屬性的具體內涵。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淵源。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功能、約束功能和補充功能的基本含義。
民法基本原則的補充功能及其實現方式。
平等原則的含義、意義和體現。
意思自治原則的含義、意義和體現。
公平原則的含義、意義和體現。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意義和體現。
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的立法根據、含義和意義。
“綠色”原則的含義、意義和體現。
民法各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點。
民事法律關系理論及其現實意義。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民事法律關系客體和民事法律關系內容三個概念的基本含義及相互關系。
民事法律事實的含義。
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及其類型體系。
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基本含義。
民事權利的含義和特點。
財產權和人身權的基本含義。
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基本含義。
絕對權和相對權的含義與區分標準。
主權利和從權利的含義及相互關系。
專屬權和非專屬權的基本含義及其區分意義。
民事義務的含義和特點。
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的含義及其區分意義。
民事責任的含義和特點。
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的含義。
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含義及其相互區別。
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的含義及其區分意義。
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的含義及相互區別。
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的含義及其適用范圍。
《民法典》規定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愿救助行為的含義及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原則。
民事責任的并行與優先承擔原則。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護原則。
第四章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含義。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開始的時間認定。
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問題。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止時間的認定。
自然人死亡后利益保護的法律途徑。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
我國《民法典》關于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標準和劃分結果。
監護的含義、性質與監護制度的意義。
監護和親權的關系。
為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的方式。
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確定監護人的方式。
遺囑監護的相關規則。
協議確定監護人的相關規則。
意定監護的含義、適用情形,意定監護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
監護職責的內容、監護權利的保護以及監護責任的承擔。
監護職責的履行的原則。
監護資格的撤銷及其恢復。
監護關系的終止事由。
宣告失蹤的含義和意義。
宣告失蹤的實體條件和主要程序。
宣告失蹤的效力。
財產代管人的的法律地位與權限。
宣告失蹤的撤銷。
宣告死亡的含義。
宣告死亡的實體條件和主要程序。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銷及其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制度與宣告失蹤的制度比較。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含義以及責任承擔的原則。
第五章法人
法人的概念和特點。
法人成立的條件。
法人的分類、分類標準及分類的意義。
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區別。
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區別。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取得與消滅。
法人目的范圍的限制與法人目的外行為的效力。
法人的民事責任,法人民事責任能力范圍的確定標準。
法人機關的含義、特點及其構成。
法定代表人的含義及其與法人的關系,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法人的住所的確定標準。
法人的變更登記。
法人登記的對抗效力。
法人合并與法人分立的含義、效果。
法人終止、解散的情形。
法人清算的含義,清算義務人,清算程序與清算組職權,清算的效果。
法人破產的含義及效果。
法人分支機構的定義、法律地位及其責任承擔。
設立中法人的概念及其與法人的相互關系,設立中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責任承擔。
營利法人的定義。
營利法人的章程。
營利法人的組織機構,包括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
營利法人出資人的權利濫用,法人人格否認原則。
營利法人權力機構、執行機構決議的撤銷
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
非營利法人的含義、類型。
事業單位法人的含義、組織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的含義、章程與組織機構。
捐助法人的定義、章程與組織機構,捐助人的權利。
公益法人終止時剩余財產分配的原則。
特別法人的含義、類型。
機關法人的含義,機關法人終止后權利義務的承受。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
城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法人資格。
第六章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的含義、特征和類型。
非法人組織債務承擔的規則。
非法人組織的代表及其代表行為的效力。
非法人組織的解算事由。
非法人組織的清算程序。
合伙的含義。
我國民法上合伙的類型。
合伙的法律地位。
普通合伙的成立條件。
我國《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及其債權人的權利限制。
普通合伙事務執行權的分配規則。
普通合伙損益分配和債務承擔規則。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規則。
特殊普通合伙的含義和特征。
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在合伙人構成及其地位、設立要求、合伙事務執行權分配、利潤分配、合伙人權利限制、退伙條件及其后果等方面的區別。
第七章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客體的含義和特征。
民事權利客體的范圍。
一般人格權的概念、特征、內容及功能。
具體人格權的概念、特征、類型,各項具體人格權的保護方式。
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則。
物權的含義、客體及基本類型。
民法上的物的含義和特征。
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標準及其劃分意義。
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的劃分標準及其劃分意義。
特定物與種類物的劃分標準及其劃分意義。
主物與從物的劃分標準及其劃分意義。
原物與孳息的劃分標準及其劃分意義。
有價證券的含義和分類。
征收、征用的含義及其具體規則。
債權的含義、特征及其基本類型。
合同請求權、侵權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概念、特征及其構成要件。
知識產權的概念、特征及其具體權利類型。
繼承權的概念、特征及其基本規則。
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規則。
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
民事權利的行使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與情誼行為、準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準法律行為的種類。
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的含義。
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的劃分及其意義。
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的含義。
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的含義。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及其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及其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的區別與聯系。
民事法律行為的口頭形式、書面形式、默示形式的含義及其具體表現。
意思表示的含義及構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分類。
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包括有相對人意思表示、無相對人意思表示及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意思表示的明示與默示形式。
意思表示的撤回。
意思表示的解釋原則。
意思表示的解釋方法。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及其具體情形。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真意保留、通謀的虛偽表示、隱藏行為的含義、效力。
重大誤解的含義、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欺詐的含義、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脅迫的含義、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第三人欺詐、第三人脅迫的含義、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第三人欺詐和第三人脅迫的區別。
顯失公平的含義、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撤銷權的概念、行使要求、行使期間及其消滅事由。
違背強制性規定與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法律效果,強制性規定的理解,公序良俗的概念及判斷標準。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為的部分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的含義和特點。
附延緩條件和附解除條件的含義。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
第九章代理
代理的含義、類別與法律效果。
代理的適用范圍。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的劃分標準。
本代理、復代理的含義及特征。
復代理的適用情形。
職務代理的含義、法律效果,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人員職務限制與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保護規則。
代理權的含義。
代理權的行使原則。
濫用代理權的含義及其具體類型。
共同代理的含義、特征,共同代理權的行使規則及其責任承擔規則。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的含義、特征及其法律效果。
委托代理終止的原因。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依然有效的情形。
無權代理的含義、特征和類型。
無權代理的效力與無權代理人的責任。
表見代理的含義和構成要件。
第十章訴訟時效、除斥期間與期限
時效的含義和特征。
時效制度的作用。
訴訟時效的含義。
訴訟時效的效力。
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訴訟時效的援用規則。
訴訟時效期間的含義、特征和分類。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規則。
分期履行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
對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
未成年人性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
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含義、事由和法律后果。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含義、事由和法律后果。
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別。
除斥期間的含義和特征。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參考書
無
原文標題:湘潭大學2023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考試大綱
原文鏈接:https://yzbm.xtu.edu.cn/zsml/ssksdg/index/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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